🏛️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 汇报关系
依据第六条、第十九条
👤 主要负责人
【决策层】全面负责
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主持月度食品安全调度会议
重大决策前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意见
主持月度食品安全调度会议
重大决策前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意见
📊 食品安全总监
【管理层】汇总评估
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重大问题与共性问题
研究评估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研究评估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 食品安全员
【执行层】排查识别
通过监测、巡查、抽查识别风险隐患
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 实际运营机构
【执行层·委托/设立】
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接受平台培训与管理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接受平台培训与管理
说明: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第六条)。实际运营机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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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工作流程详解
依据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点击按钮,观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如何运作
📌 日常风险管控PDCA闭环——从识别到消除的全流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明确管控内容与频次
🖥️ 技术监测
+
👀 实时巡查
+
🏃 实地抽查
⚠️ 识别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
📤 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
↓
🔍 食品安全员排查风险隐患
↓
✅ 一般风险
即时处置消除
即时处置消除
🚨 重大问题
立即报告
立即报告
📊 食品安全总监汇总分析重大问题与共性问题
↓
📢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评估情况
↓
📅 主要负责人召开月度食品安全调度会议
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部署下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 反馈优化清单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事项(第十七条):
① 经营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② 信息展示是否真实准确 ③ 网店名称是否与实体招牌一致 ④ 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 ⑤ 其他重点风险事项
① 经营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② 信息展示是否真实准确 ③ 网店名称是否与实体招牌一致 ④ 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 ⑤ 其他重点风险事项
实地抽查重点对象(第十八条):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结果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流程(第十条~第十四条)
📝 实名登记
名称/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
↓
名称/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
🔗 资质核验比对
与省级市监局数据进行核验比对
↓
与省级市监局数据进行核验比对
✅ 核验一致
❌ 核验不符
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 实地核查
实质性审查经营资质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实质性审查经营资质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信息展示配置
网店名称=实体招牌名称 · 展示经营资质/门面/地址
↓
网店名称=实体招牌名称 · 展示经营资质/门面/地址
🏷️ 无堂食标识
不提供堂食/自提服务的须标注
不提供堂食/自提服务的须标注
📹 明厨亮灶标识
有/无明厨亮灶分类展示
有/无明厨亮灶分类展示
🔄 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登记信息
存档要求: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条)。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十五条)。明厨亮灶视频信息至少保存十四日(第十三条)。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流程(第二十条)
🚨 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 及时制止
📞 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监局
⚖️ 评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
按平台规则采取递进式处置措施 ↓
1 ⚠️ 警示
2 📉 搜索降权
3 🚫 限制流量
4 ⏸️ 暂停服务
5 🔒 关闭店铺账号
6 🚷 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7 ⛔ 列入黑名单
↓
📤 报告处置情况 → 核查整改到位 → 解除处置措施
特别注意: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二十条第三款)。鼓励平台之间共享违法行为及处置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 各角色在风险管控中的协作关系(泳道图视角)
👤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重大决策前听取意见
主持月度调度会议
形成会议纪要
部署下月重点工作
📊 食品安全总监
汇总分析重大问题
研究评估管理情况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协助制定管控清单
组织培训考核
🔍 食品安全员
技术监测排查
实时巡查
实地抽查
风险识别推送
发现重大问题上报
日常风险处置
🏢 实际运营机构
执行安全管理规范
实地核查资质
信息核验比对
配合抽查工作
接受培训管理
协作要点:实际运营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工作规范,明确职责,并进行培训管理(第八条)。
👥
三、各岗位职责详解
依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 主要负责人
- 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工作
- 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意见
- 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
- 听取当月管理情况汇报,部署下月重点工作
- 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可委托相关负责人主持调度会议
📊 食品安全总监
- 按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 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共性问题
- 研究评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接受定期培训考核,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 食品安全员
- 按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 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识别风险
- 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
- 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 接受定期培训考核
🏢 实际运营机构
- 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
- 执行平台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设立或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监局报告
- 接受平台提供者的培训与管理
- 不免除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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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时间节点与周期要求
依据第十、十三、十五、十六、十八条
-
30日实际运营机构报告期限 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地省级市监局报告(第八条)
-
6个月入网登记信息核验更新周期 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登记信息(第十条)
-
14日明厨亮灶视频保存期限 "互联网+明厨亮灶"相关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日(第十三条)
-
2年登记审查 & 抽查结果存档期限 入网登记审查情况及实地抽查结果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条、第十八条)
-
3年订单信息保存期限 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十五条)
-
半年报入网信息报送周期 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各省级市监局报送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第十六条)
-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 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九条)
📢
五、入网信息展示与公示要求
依据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 基础信息展示
网店名称 = 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
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
• 经营资质
• 实体经营门面
• 实际经营地址
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无堂食标识
不提供堂食服务的:
• 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 列表页面同步展示
适用:既不提供现场就餐、也不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
📹 明厨亮灶标识
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 主页面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
• 列表页展示"有明厨亮灶"/"无明厨亮灶"
• 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
六、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则
依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 法律依据体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2026年1月26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26年1月27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
严重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20万元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管理人员
较重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 · 《第123号令》第21条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或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5万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并执行审查登记/违法行为处置等制度
较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抽查监测
较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或未按要求开展实地抽查、未保存抽查结果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
较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订单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或未按要求保存明厨亮灶视频(不少于14日)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
一般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或未设置"无堂食""明厨亮灶"标识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较重
《第123号令》第22条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或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识别、排查、处置的。
💰 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5万元 罚款。
📞 未履行违法行为报告/停止服务义务
严重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 《第123号令》第20条
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未报告市监局,或发现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期限届满后未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
💰 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20万元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处罚规则要点总结:
• 一般违规(信息公示、记录保存等):责令改正 → 警告 → 拒不改正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较重违规(制度缺失、风险管控不到位等):责令改正 → 警告 → 拒不改正处 5000元~5万元 罚款
• 严重违规(未实名登记、未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等):没收违法所得 + 5万~20万元 罚款 → 责令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除行政处罚外,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用惩戒:处罚信息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监管,影响平台后续经营资质审查。
• 一般违规(信息公示、记录保存等):责令改正 → 警告 → 拒不改正处 5000元~3万元 罚款
• 较重违规(制度缺失、风险管控不到位等):责令改正 → 警告 → 拒不改正处 5000元~5万元 罚款
• 严重违规(未实名登记、未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等):没收违法所得 + 5万~20万元 罚款 → 责令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除行政处罚外,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用惩戒:处罚信息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监管,影响平台后续经营资质审查。